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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09月22日 15:4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改革,主动适应社会需要,根据《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学位[2010]1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双学位教育,允许学业优秀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双学位,培养宽厚型、复合型、开放型、创新型人才。为了规范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办学条件

第四条 成立由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院(系)负责人为成员的双学位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双学位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我校已取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具有满足双学位培养要求的师资力量及实验、实训、毕业设计等教学条件,经过研究获准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 双学位的教学管理由开办院(系)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办院(系)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师聘任以及课程编排、考试组织、成绩统计登录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开办专业申请与资格审核、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质量监控、学籍管理和学位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制定原则

 

第七条  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协商初步确定开设专业,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双学位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原则上参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双学位培养方案,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九条  双学位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必要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等核心课程,以及主要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总学分为60学分(其中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环节等学分)。课程教学严格按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章  修读条件与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校的各专业本科学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的二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经院(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1.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务处协同相关院(系)公布开设双学位计划,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可先进行网络报名,经审核符合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河南科技学院修读双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2.教务处在审核学生的修读资格后,将同意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及所修读的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修读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其学籍关系保留在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终止修读双学位。

第十三条  获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依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可通过教务网参加选课、修课、考试(考核)、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分费。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河南科技院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双学位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五条  凡未能按期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学生,不能获得双学位证书,只发放所修读双学位专业学习证明(即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六条 获准中途退出修读双学位专业规定课程学分未达到50%,允许所修读的课程转移为主修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双学位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上须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第十八条  对在修读双学位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者,取消其修读双学位资格。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批准参加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和《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院发字〔2009〕3号)有关规定执行。学分收费标准按最低的文科综合类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75元/学分收取。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收费。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重修)该门课程。重修的课程,按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50%(即37.5元/学分)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对放弃或取消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资格者,退还未开课程学费。

第二十一条 双学位教育收取的学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专业收取的各种修读费,40%留归学校用于支付水电消耗及教学设施维护,10%留给教学管理部门用于日常教学管理、试卷(或教学文档)印制,45%拔给开课院(系)用于补充教学经费,也用于教师评卷、监考等开支。5%留给学生所在院(系)用于补充教学经费和学生管理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同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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