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9月01日 11: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学科教学语文专业的研究生必修的综合性实践课程,对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促进学科教学专业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证教育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师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学科教学·语文专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到教育实习基地进行的综合性师范教育实习,简称教育实习。教育实习分为校内实训和校外集中实践两个部分。

   第三条  参加教育实习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先通过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必修课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全日制研究生实践教学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教育实习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校内实训主要是通过微格教学重点对教学过程中的新课导入、结束、讲解、演示、强化反馈、提问等教学技能环节进行训练,为现场教学工作实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六条  校外集中实践包括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三个部分。教育见习主要指观摩课堂现场教学活动;教育实习指听课、研读教材、备课、说课、上课、评课等主要教学环节;教育研习主要指在校外导师的指导下对课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等。原则上每生教育见习不少于5次;教育实习不少于15次;教育研习不少于10次。

第三章  教育实习的组织与实践

第七条  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其中校外集中实践不少于1学期。校内实训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教育见习在第一学期完成,教育实习、教育研习在第二学年完成。    

第八条  学院要有充足的实践实训设施和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切实保障实践教学活动有效开展。

   第九条  教育实习采取小组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为确保教育实习质量,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单独在没有我院及校外导师的带领下进行实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实习者,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同意接收该生进行教育实习的学校函件,经文法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单独实习。

   第十一条  教育实习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教育实习的全过程负责,校外导师配合校内指导教师负责研究生的见习、实习、研习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是学生教育实习的具体组织者和指导者,学院为学生校外教育实习配备一定数量且有教育实习指导经验的教师,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四章  教育实习学生要求

   第十三条  教育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并遵守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一般不得请假。病假需持有医院证明。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书面请假,3天以内由校内指导教师或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批准,3天以上报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按照课程标准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见习、实习、研习等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教育实习学生守则

  实习学生既是学生,又是教师:在实习期间,学生必须自觉以“虚心求教,为人师表”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

   1. 学习教育实习工作的文件和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各项实习任务。

   2. 自觉遵守教育实习工作的一切规定和实习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 尊重双方指导教师,虚心接受他们的指导。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教案、工作计划等送实习指导教师审批。

   4. 对实习学校的教职工要有礼貌,如有意见或建议,应通过实习指导教师有组织地提出。

   5. 礼貌待人、服装整洁、仪表端庄。

   6. 严格遵守实习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不迟到、不早退。

   7.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

   8. 实习结束后,不得收受学生赠送的礼物。

   9. 借用实习学校的生活用品、教具、资料应妥善保管,用毕及时交还,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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