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2024年12月26日 10:55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堂教学是学生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教师全面负责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质量。为进一步完善文法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客观、公正地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激励和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依据河南科技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校发字[2024]69 号),结合文法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对象和评价主体。

(一)评价对象。承担本科理论课与实践课的老师。

(二)评价主体。包括学生评价、学校督导和管理人员评价、学院督导评价、学院管理人员评价、同行评价。

第三条教学效果评价遵循客观公平、分类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系统、客观、真实、准确、公正地反映教师课堂教学的基本属性、过程和效果。

(二)分类评价原则。合理区分理论课与实践课课程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学生、学校督导、学校管理人员、院级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同行等多个评价主体的评价,不同评价主体在综合评价中占相应的权重。

(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教学督导、管理人员和同行均要依据理论课和实践课课程评价指标给出定性和定量评价,并及时对任课教师进行反馈。为了引导教师贯彻OBE理念,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对参加校级和省级教学技能比赛成绩优秀的教师在综合评价中给予倾斜。

第二章评价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评价主体。学生评价侧重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每学期分期中和期末两次通过教学评价管理系统进行匿名评价;同行评价侧重课堂教学水平的评价,教学督导和管理人员评价侧重课堂教学规范的评价,听课后填写《河南科技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理论课)或《河南科技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实践课);教学督导和管理人员评价侧重课堂教学规范的评价,听课后填写《河南科技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理论课)或《河南科技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实践课)。

第五条评价分值计算。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计分。

学生评价。学生评价通过教学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统一安排实施。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动员,学生应认真对待评价工作,严格掌握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地反映课堂教学效果,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评价。

校级督导评价分值采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的统计的分值。

学院督导、管理人员和同行评价由评价主体听课后独立赋分。院督导的评价分值进行折合计算,计算公式为:

督导评价折合分=                            

其中:

A为全院学生评教最低分;

B为院督导和管理人员评教最低分;

C为学生评教最高分-学生评教最低分;

D为督导和管理人员评教最高分-督导和管理人员评教最低分。

(四)综合评价分值=学生评价分值×0.7+学院评价分值×0.2+校级教学督导和管理人员(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评价分值×0.1。

没有校级教学督导和管理人员(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评价分值时,综合评价分值=学生评价分值×0.7+学院评价分值×0.3。

校级教学督导和管理人员、学院评价分值均没有时,综合评价分值=学生评价分值。

第六条评价等级确定。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要求如下:

1)优秀应至少独立完成一门课程的 32 自然学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综合评价分值≥90分;②学生评价分值≥90分;③综合评价结果学院排名,高级职称(含正高和副高)排名在前 25%,中级及其以下职称排名在前 40%。

良好应至少承担一门课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综合评价分值≥80分;②学生评价分值≥80 分。

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80分>综合评价分值≥60分;②80分>学生评价分值≥60 分。

不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综合评价分值<60 分;②学生评价分值<60 分。

2)本学期教学自然学时低于32 学时或学生评教结果在学院排名后 20%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能评为优秀。

3)学生反映课堂教学存在较大问题的教师,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得高于合格。

4)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按《河南科技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外,出现Ⅱ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的,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一律定为不合格;出现Ⅲ级教学事故的,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得高于合格。

5)如发现采取不当手段要求、暗示、诱导学生给自己打高分,或发生严重违背师德师风事件者,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得高于合格。

第七条特别奖励。学院每学期在优秀名额中特别拿出5%的数额奖励参加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和课堂创新赛的优秀老师,凡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省级比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在国家级比赛中参赛的老师,只要综合评价分值排名不低于总数的20%,可以直接评为优秀。教师所获奖励以荣誉证书和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如文件或荣誉证书下发时本学期评价结束,可以在下一个学期使用。如本学期没有教师获得上列奖励,奖励名额返回到原优秀名额中。

第八条公示。评价结果提交党政联席会通过,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与结果接受全体教师的监督,综合评价结果应在全院公示不少于三天。

第三章评价结果使用

第九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最终确定后反馈到教师本人,以激励先进,督促后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条全体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存档,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称评定和奖励等基本依据。学院建立本单位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档案,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教师,组织优秀教师帮助他们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组织专家跟踪听课,对课程教学质量持续改进,促进他们尽快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与教师评先、评优、晋升职称等挂钩。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作为教学名师等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结果为良好及其以上作为优秀教师等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半年内不能上课,学院对其进行培训和帮教,提高其教学水平和质量,通过试讲后,方可上课;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文法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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