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2年06月04日 17:26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确保学院科研质量,不断提高学院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加强对学院科研工作的指导,根据学校关于学术活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成立人文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对全院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学术性问题进行评议、咨询、决策的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推动理论创新,使我院的教学科研工作进一步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制定和修改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科研规章制度修订草案,并对规划、制度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3、承担我院申报国家级课题、省级课题、校级课题及其他重大科研项目的申请、组织评审与推荐;

4、指导各级学术成果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与推荐;

5、推荐本院学术、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参加先进评选;

6、评审、推荐本院大学生科技项目与科研成果;

7、审议审定本院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

8、对学院承担的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和监督;

9、筹划、组织本院的重大学术活动;

10、按照学院发展规划,对学院的人才引进计划进行讨论和审核,为学院提供人才引进方案;

11、配合院行政领导对学院教师的科研业绩进行评估;

12、反映教研人员对学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校委提出重大学术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13、落实校委和分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1、院学术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2、院学术委员会任期4年,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年龄等问题不能任满一届者,一般不再入选。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推选的资格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治学严谨,在相关领域有较高水平、有一定声望和学术影响力的教研带头人;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能任满本届学术委员会任期的教研人员;

4、有全局观念,学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联系群众,热心本院学术研究活动,有严格的纪律性。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平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2、凡需表决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3、院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均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以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票为通过;

4、如有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5、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涉及委员个人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

6、院学术委员会所形成的书面决议或结论须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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